
章太炎一生著述甚丰,已出版的有《章氏丛书》及《章氏丛书》的《续编》和《三编》等。他的法律思想较为复杂,前后多有矛盾。
一、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
章太炎设计的“中华民国“的方案,从宪法思想上看,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章太炎是反满仇满的大汉族主义情绪最为严重的一个。
第二、否定代议制。1908年10月,章太炎写了著名的《代议然否论》,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章太炎还认为,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
第三、主张直接民权。他认为代议制只是间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章太炎主张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独立,变成四权分立。
辛亥革命前后,章太炎对四权作了修正,并增加了纠察权,主张建纠察院或都察院,这样,章太炎的五权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已基本相近。
不管是四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章太炎这一思想的核心在于强调“主权在民“。他批判那种“国家为主体,人民为客体”的国家主义观点是“谬论无论“之说,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利主体。
二、“损上益下”,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
章太炎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下层群众权益。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
(一)“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
章太炎主张以五朝法律为主干,采撷它律,制定出“左以庇民,右以待国“,“抑强辅微”的良法。具体地说,就是要像五朝法律那样做到“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关于“重生命”,应本晋律。关于“恤无告“,他认为,应沿用汉魏复仇之律,关于“平吏民”,他主张彻底废除贵族、官吏犯法可以“议、请、赎、当、免“的封建法律特权。所谓“抑富人”,主要是抑商人。出于“抑强辅微“的需要,章太炎在量刑、刑罚等问题上也提出了一些独特的主张轻盗贼之罪”,并反对“以赃论罪”。“轻谋反之罪”,“重谋叛之罪”。
(二)“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
章太炎为了“恢廓民权,限制无首”,曾提出“置四法”。这四法是:均配土地;官办工厂;限制继承;公散议员。
1. “均配土地”。它含有土地国有之意。章太炎主张耕者有其田。
2. “官办工厂”。章太炎认为,工商业应由国家经营,即“官办”。
3. 限制继承权,即上述的“限袭产之数”。
4. 统一货币。
5. 稳定赋税。
章太炎“抑富振贫”的主张,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等设想是基本相通的。
(三)“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
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四权分立为基础,进一步制定旨在“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
章太炎试图通过行政立法加强对官吏的法律控制,来伸张民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民无罪者,不得逮捕”,有罪者由法吏统一惩治;使人民享有集会、言论、出版等自由。
章太炎的“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抑官伸民”的法律观,是他四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维护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方面,有很多积极因素,但同时也含有复古主义、平均主义、重农抑商等许多消极因素。
三、“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
章太炎设计的总统制共和国是“专以法律为治”的法治国。他热烈颂扬管仲、商鞅、韩非、秦始皇“以法治国”的学说与实践。反对封建专制法制,章太炎向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保障人民主权的思想是积极的,也是其“专以法律为治”的精髓所在。
章太炎“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十分坚定,渗透于法律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总的精神仍然是“抑官吏,伸齐民”。章太炎重视法律,但不轻视道德。他沿袭古人“道德沦丧”为“亡天下”的观点,把道德看得比法律更重要。他提出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 知耻。 2. 重厚。 3. 耿介。 4. 必信。
如鲁迅先生所说,章太炎是“拉车前进的好身手”,“有学问的革命家”。他的法律思想也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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