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一、清末的修律活动与指导方针
  1903年,清政府成立了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着手全面修订现行律例和制订新法律。沈家本确定了修律的基本原则,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沈家本等遵循“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前后达十年之久。
  1902年,沈家本等首先从修改清朝最基本的法典――《大清律例》着手。于1910年以《大清现行刑律》的名义颁布施行,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
  1910年,清政府还公布了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这是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它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刑名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此外,它还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主义,犹豫制度(缓刑)和假释制度等。
  沈家本等除制订刑法之外,又分别制定了诉讼法、民法和商法。

  二、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
  沈家本在《陈修订大旨折》中,明确地说明了“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但是,这一草案马上受到礼教派的攻击。首先发难的是张之洞。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当《新刑律草案》遭到张之洞和各省督府反对之后,清政府将它发回法部,要求重新修订。结果,在新刑律之后加《附则》五条。这实际上是肯定传统的封建法制原则,否定了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1910年,当宪政编查审议《修正刑律草案》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更加激烈地反对新刑律。他还将自己的主张写成说贴遍示京外。
  面对劳乃宣的挑战,沈家本奋起反击, 写了《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贴后》、《答戴尚书书》等,逐一反驳。这说明礼法两派争论的实质,是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
  这场礼法两派的论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然而,这场论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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