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归纳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使之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
张之洞撰写的《劝学篇》,是全面阐发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的代表作。张之洞所谓的“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能变的是“器”。他把“法制”划入可变之列,并且声称:“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
他在强调“中学为体”的同时又提出西学为用,即“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但西学本身也有“体”、“用”两个方面。而只能为“中体”服务的西学当然不可能是西学之体,只能是西学之用。就“中学为体”而言,张之洞的基本立场和老洋务派,甚至顽固派并无区别。他的“西学为用”则比老洋务派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中体西用”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它表现在法律主体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二、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张之洞认为,在不违反纲常名教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这一思想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他和刘坤一联名所上《江楚会奏变示三摺》,其内容不外以下两个方面:
(一)整顿中法,改革刑狱。他们提出几条措施,即“除讼累”、“省文法”、“恤相验”、“省刑责”、“重众证”、“改罚锾”、“修监羁”,其中的“省刑责”、“改罚锾”、“修监羁”等,显系参照西法而提出的。
(二)采用西法。张之洞和刘坤一建议清政府聘请西方各国的“名律师”,博采各国的法律,为中国编纂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其目的在于使“华洋商人,一律均沾”
三、“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张之洞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手中的重要工具,“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这是说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强制老百姓服从统治秩序。
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轨”,张之洞指出:中国“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它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才是“里”,即内容。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四、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张之洞认为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就应宽猛相济,刚柔结合。“抚良民则以熙媪宽平为治,惩乱民则以刚断疾速为功”。在他看来,对“良民”要用“抚”的办法去治理。抚的办法有二:“一曰赋敛轻”;“二曰刑罚平”。张之洞强调惩“乱民”要严要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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