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仁玕的主要著作有《资政新篇》《立法制喧谕》,此外还有《英杰归真》、《诛妖檄文》等。这些著作所包含的法律思想,是洪仁玕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就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
一、“国家以法制为先”
洪仁玕认为“立法制”是治国的首要措施。而整顿太平天国的法纪,已成为“万不容已之急务”。洪仁玕又进一步指出,国家不但要“立法制”,而且要“立法当”、“立法善”。怎样才能使“法善”呢?他认为,“凡一切制度考文,无不革故鼎新”,才能“兵强国富,俗厚风淳”。对于立法来说,也摇耙蚴敝埔耍仁菩蟹”。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二十八条改革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治方面。他要求“权归于一”,加强中央的领导,王、侯不得各自为政,但又要下情上达,做到“上下情通”。
(二)经济方面。他主张“兴车马之利”,发展交通事业,包括兴建铁路,公路、主张发展金融事业,主张“兴器皿技艺”、他还主张保障专利和私人投资与雇工。
(三)文化教育、社会福利方面。他主张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
(四)对外关系方面。他主张国与国之间自由通商,平等往来。
从以上几方面看来,洪仁玕“革故鼎新”、“变通”、“更新”的立法改革,的确包含了变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内容。而且所有这一切他都要求“以法法之”、“以风风之”、“以刑刑之”。
二、“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
洪仁玕在《资政新篇》的“刑刑类”中指出,法要“恩威并济”。所谓“威”指“持法严”。“持法严”就是严肃认真地“奉法,执法,行法”。他认为要“持法严”,必须注意三方面:
1. 国家官吏必须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2. “奉行天法”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
3. 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在主张以法“威”之的同时,洪仁玕还主张法外施“恩”,“刑外化之以”。他提出“德化于前,刑罚于后”的原则。反对不教而诛,要求“教、法兼行”。
为了施行德化,他强调要向广大群众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人人懂得“纲常伦纪”,知法守法。
对于违法触犯刑律者,他虽主张必须律之以“刑”,但仍要“刑外化之以德”。正由于洪仁玕既主张“恩威共济”,又主张“教、法兼行”,所以他认为“设法”(立法)和“用人”都很重要。
洪仁玕在太平天国后期总理朝政期间,能“度势行法”,力图为农民革命指出一条继续前进的道路,在法律思想方面,突出地反映了要求发展和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有较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色彩。但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他的经济主张和法律措施未能真正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