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夫之认为必须“创法立制”,即从整顿和革新法制入手。为此,他以法律“趋时更新”的发展论点论证改革法制的必要,论证适应时代需要创立一种新型法制的必要;同时以各代法律都有固定的体例结构的法律体系为基点,论述了这种新型的、具有民主性的“法治”的主要原则,从而系统地总结了古代的立法司法主张,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
一、“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点

王夫之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
首先,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其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
再次,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
总之,王夫之的结论是:“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从而主张:“以古之制,治古之天下,而未可概之以今日者,君子不以言事;以今之宜,治今之天下,而非必之后日者,君子不以垂法。”
二、“同条共贯”、“相扶成治”的法律体系说
王夫之提出了“同条而共贯”,“相扶而成治”的法律体系学。他指出,由于历史是不断发展的,所以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制,甚至同一时代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上也有区别。因此要建成顺势合理、卓有成效的“一代之治”,就必须全面考虑,统一规划,使法律与政权、道德、经济制度等相适应,其内部结构也要协调一致。
三、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一)王夫之认为,由于秦汉以来的法制只是为“一姓之私”效劳,因此,建成新的“一代之治”便成为当务之急。王夫之认为,法律为“公”为“民”,是千古立法的“精意”之所在;以“大公”之法取代“大私”之法,是法制发展演变的必然趋势。
据此,王夫之明确指出,君主虽然能管理统治臣民,但却“不能擅天下之土”,不能把天下财产当“一姓之私”,而必须“循天下之公”。
(二)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王夫之认为,必建民族之国,必立民族之君,必设民族之法。民族利益至上,这是仁义礼法的首要前提。他强调:“保其类者为之长,卫其群者为之君”。
“保类”“卫群”,首先表现在各民族互不侵扰,各自为安,保持自己的民族特点。
(三)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王夫人之反对专制暴政,但他向往的仍是中央集权的封建政体,因而认为法律应体现并维护君臣等级关系。
王夫之肯定君权,但反对君主集权于一身,主张分权分治。王夫之所向往的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开明君主政体。
四、任法与任人结合、宽与严结合的司法主张
王夫之指出秦汉以后,在“法治”的推行方面存在着三大弊端:一是“治道之裂,坏于无法”,二是“任法而不任人”或者“任人而废法”,致使权臣小人掌权,祸乱天下。三是执法的宽严不当,放纵贪官污吏,残害良民百姓。为了消除这些弊端,他主张确定“天下之公”的法律。为确保这种为“民”立“公”的法律的贯彻,他具体提出:
(一)“任法”与“任人”相结合
他说:“人”需要以法为准则,“法”需要人来推行,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必须将“任法”与“任人”结合起来。
(二)“严以治吏”与“宽以养民”相结合
王夫之认为,只能以宽与严结合,不可将宽与猛互用。具体地说,就是对待官从严,对待百姓从宽。
从“严以治吏”出发,王夫之主张用法律严历打击那些横行不法的大官僚,主张重惩那些贪赃枉法贪官污。从“宽以养民”出发,他要求突出一个“简”字,主张“法简刑轻”。“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要求废止酷刑。这些观点,不但突破了前人司法主张的老生常谈,丰富了古代的法制理论,而且在揭露与否定封建法制的野蛮暴虐方面具有深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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