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唐甄等人。提出了以民主、平等为核心的新的“法治”主张。对法律君主及其“一家之法”进行了批判。
  第一,黄宗羲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
  第二,黄宗羲猛烈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夺和残害。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黄宗羲集中地批判了君主的独断与专横。他指出,君主将天下据为己有,集大权于一身,颠倒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主从关系。
  第四,黄宗羲指责封建法律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认为,“后世之法”只体现了君主及其家族的利益,是为了延长其“寿命”、“保”其“子孙”而设置。这样的“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带来了很多弊端和危害:一是使法令繁密。二是造成了有法不依。三是压抑了贤才,束缚了天下人民才能的发挥,四是造成了狱吏残害人民。正因为如此,黄宗羲指出,只要法律本身仅仅是为君主的“一身”、“一家”的利都是不足称道的。
综上所述,黄宗羲列举了君主专制及其法律的谋取私利、敲剥人民、独断专利、凶残暴酷等罪恶,从而得出一个结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因此必须推倒和废除。黄宗羲的理论是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这表现在:
  (一)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
  这是他在论述“君”(即国家法律制度)的起源时提出的。黄宗羲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他指出,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就应该严禁任何为专制君主谋利的行为;而“天下之利”往往直接表现为土地、财产、教育等权利,因此保障这些权利的“授土”、“授地”、学校、婚姻、赋税等应该是“天下之法”的主要内容。
  (二)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
  他认为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黄宗羲主张统治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所谓:“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总之,“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立法的目的是防乱求治,因此必须以“万民忧乐”为宗旨。
  立法“以天下为主”就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他认为“三代之法”体现了这一点,指出了这一点。为了保证民主与平等,黄宗羲又提出了“学校议政”的设想。黄宗羲所描绘的“学校”,实际上已具有资产阶级议会的某些职能,因而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力
  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一家之法”的主要弊端,因而主张以“天下之法”来减少、限制君主的专制权力,其核心在于: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
  需要强调的是,黄宗羲在论述君臣共治和限制君权的时候,始终是以君臣平等、同为天下作为基点的。
  (四)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黄宗羲总结了前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打破了正统儒学的“人治”传统,站在新的立场上给予“法治”以新的解释。他一反封建正统的“人治”教条,公开声明:人们都坚持“有治人无治法”,而“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认为“天下之冶乱”,“系于法之存亡”。这“法治”观点,已经超出了讨论法律作用的范围,深入到了法律本质的领域,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特征。
  综上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精华,并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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