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一、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
  耶律楚材对元初封建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
  (一)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
  随着朝仪的建立,耶律楚材还建议制定其他法律制度。统一全国的符印。其次是实行军政分治。再次,“布递传,明驿券”,统一驿站制度。
  为统一全国的政事,耶律楚材起草了《便宜一十八事》,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的形式,“颁行天下”成了当时的临时法典。
  (二)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
  耶律楚材认为:“天下虽得之马上,不可以马上治”,治国不能“偏任武夫”在他的建议下,开始采用汉儒和金朝官员。
耶律楚材不仅主张以儒臣治国,而且还十分重视对文官的培养和选拔。
  (三)统一司法,禁止滥杀
  “九州成一统,刑赏归朝权。”在耶律楚材看来,国家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是互为因果、密不可分的。他还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
  耶律楚材坚持以封建经济、赋税制度取代落后的剥削方式。为了巩固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扩大征税范围,耶律楚材主张加强户籍管理。并向贵族课税。耶律楚材为元朝初步奠定了统一的封建性的赋税制度。

  三、秉公执法,不畏权贵。
  耶律楚材敢于坚持封建司法原则,不顾个人得失。他执法秉公,表现为不私亲属;执法不计私仇;不怕得罪权势之家,“事有不便于民者辄止之”,更不受贿赂,甚至还敢于批评君主独断任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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