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一、 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
  张居正认为,“纲纪坠落,法度陵夷”是朝政腐败,从而导致内忧外患的重要原因。他指出只有“强其根本,振其纲纪”集权中央,使朝廷“总揽朝纳,独运威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来规范天下人的言论行动,才能拯救颓世。

  二、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张居正十分强调变法的必要性。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国家法律制度也必须不断更新,在变法指导思想方面,他说:“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建立法律制度,以宜时便民为原则,在他看来,判别一项法律制度的优劣,不在其创建者的贤愚尊卑,而仅在于它是否宜于民情时用。

  三、整饬吏治,慎用刑罚
  整饬吏治,是张居正推行改革的有力措施之一,也是他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主张严格考核之法,严明黜陟,在选拔人才上,他要求不务虚名,不拘资格,全面审核,以政绩为标准。在司法上他提倡一种较为冷静的态度。他对劳动人民犯罪有较为客观的见解。他反对“严刑峻法虐使其民”,强调“情可顺而不可徇,法可严而不可猛”

  四、“法在必行,奸无所赦”
  张居正要求以严厉手段制裁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他看来,宽缓的政策是以仁爱之心导致祸患,严明法制则能造成天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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