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他立意变法,崇尚法治。他的法律思想和他的变法实践是融为一体的。

  一、“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王安石的哲学思想基本上唯物主义的。他还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因此,他得出社会历史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一结论。不仅如此,他还认为社会的进步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这就构成了他变法思想的哲学基础。
  王安石在变法期间的口号就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一)天人了不相关,“天变不足畏”
  王安石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运动规律是可以认识的。
  (二)贵乎权时之变,“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认为,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此目的,三代帝王都根据当时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易。他认为,祖宗之法应该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过去的,“施设之方”,而只能“法其意”。
  (三)摒弃流俗异论,“人言不足恤”
  他认为,“人言不足恤” 理由有两方面。一是国家立法不能受“人言”左右。而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标准。二是如果以人言为恤,则根本不能制定善法。王安石“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王安石法律思想中的闪光之处。

  二、“大明法度,众建贤”
  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
  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上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但是,他又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立法离不开贤人。其二,执法离不开贤才。
  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
这种法治、人治的统一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用人才。
  (一)“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
  他认为,当时在选拔任用官吏方面存在两大弊端:一是不重视真才实学。二是任官“不久于其任”,王安石主张任官“久于其任”,“而后可以责其有为”。
  (二)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
  王安石指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他建议恢复“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为考试内容,考试合格“始出宜”,充任司法官吏。

  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王安石重视法律的作用,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这一思想包括以下几点:
  (一)君主应当知法,守法
  (二)执法应“刑平而公”
  (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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