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
 

  范仲淹有《范文正公集》四十八卷行世,其法律思想主要是针对时弊,力主变革,并从健全和加强封建法制入手,以图中兴。
  一、 改革官制,“革故鼎新”
  范仲淹指出,朝政昏暗的主要原因是“官制之弊”。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赏罚不明,“贤愚同等,清浊一致”。
  第二,官风不正,庸碌苟且,排斥良吏。他坚决主张改革官制,作为变法图强的中心内容。其具体措施是:(可隐藏,需要时打开:开始)
  (一)严明赏罚,有功则进,无功则黜。
  (二)“开学校,设科学”,大力培养人才。
  总之,范仲淹改革官制的思想可以归结为“慎选举之方则政无虚授,敦教育之道则代不乏人。”(可隐藏,需要时打开:结束)

  二、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
  范仲劝说皇帝明晓“君臣共理天下”的道理,重用贤臣,遵守法制。
  (一)克服“独断”“偏听”
  (二)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
  (三)“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
  实现“君臣共理天下”的重要途径是执法以公,赏罚惟一。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君主的。范仲淹的“君臣共理天下”说,不仅是针对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发,更重要的是为推行改革服务的。

  三、“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范仲淹指出“刑罚不中,日有枉滥”,而有昭雪平反者“百无一二”。他主张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一)“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他认为,审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情理,正确适用罪名。
  (二)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
  他建议由朝廷委派“按刑之司”,“纠察四方”,“绝斯民之冤”,并且“专切体量州县之吏及刑狱法官,有用法枉曲,侵害良善者,具事状奏闻,侯到朝廷详其情理,别行降黜”
  (三)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他认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无德,二是无才,对前者,他主张严格绳之以法,对后者,他主张通过考试选拔法官,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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