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者孔子所提出。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使之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
南宋朱熹更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特别是“理同气异”的人性的基础上,使之更加缜密和富有思辨色彩。丘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对前代的有关思想进行综合归纳。他认为孔子是从比较的角度,朱熹则是从统一的角度论述的,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理解。其一“德、礼、政、刑四政,王道之具也”。其二,德礼、政刑的作用毕竟不同,德礼可以使人民主动服从封建王朝的统治,其三,刑罚的目的是保障德礼的贯彻实行。他认为:“明刑以弼教”是刑罚根本价值之所在。
二、“以公理而灭私情”说
丘濬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封建法律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封建统治阶级在强迫一般人民绝对服从法律的同时,也要求自己的内部成员遵守法律,甚至最高统治者皇帝也不应例外。无论最高统治者还是一般司法官吏,都“不可不守国家之法”,而恪守法制的关键是秉公而去私,“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他在《大学衍义·序》中说,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天意”的体现。为了限制整个统治阶级破坏封建法制,丘濬借用董仲舒的“天遣”说,用“天意”、“天理”的绝对权威对君主专断进行抑制,要求君主严格依法办事。
三、“应经合义,顺情便民”
丘濬认为,礼即封建纲常名教,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核心,法律制度符合礼的原则,就是“良法”,否则就是“淫刑”。封建统治阶级必须以礼的精神为指导。在司法中,当法律与礼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礼的原则。儒家经典及其所体现的原则,就成了封建统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
丘濬说:“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他认为,立法应当以“顺民”、“便民”为宗旨。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其一,省刑罚、薄税敛。其二,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其三,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
四、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丘濬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这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原情定罪”
丘濬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
(二)注重证据
审理案件“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要让被告人把话说完。
(三)限制赎刑
他主张对赎刑严加限制,只可适用于轻罪,而决不可适用于死刑。
(四)控制复仇
丘濬首先肯定复仇,但又认为如果国家法律对复仇行为不加控制,“苛杀者转相报复,焉用国法为哉!”因此,他主张实行有限制的复仇。
(五)慎行赦宥
他认为,古代的赦宥是针对因过失和意外事件而触犯刑律的犯罪。赦宥只应施行于社会动乱之时和案情可疑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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