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宋代以后,中国封建社会进入衰落阶段。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除了加强皇权的种种措施之外,封建统治者还强化封建礼教,企图用禁锢人民思想的手段来维持日趋没落的统治。理学就是为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这一切需要而产生的。
  理学产生于宋,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的价值和作用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宋代理学代表人物很多,其中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响的是朱熹。他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明代中期,丘濬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正统思想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发挥。朱熹和丘濬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正统法律思想发展的概貌。
  理学的最高范畴是“理”。在理学家看来,“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适应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这便形成了有别于以往的经学、玄学、佛教道教哲学的独特理论形态,这也是它得名“理学”的原因。

  一、理学的兴起
  理学发萌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中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韩愈提出由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一脉相承的“首统”谱系,他推崇孟子,表彰《大学》,主张道德修养从“诚意”开始,最后达到“治国”、“平天下”。李翱特别抬高《中庸》,周敦颐用道教的宇宙生成模式“绘制”了一幅《太极图》,他还认为“无欲”才能“主静”、去恶从善。这正是程朱的“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伦思想性的雏形。邵雍阐发了孟子“万物皆备于我”的主观唯心主义命题。从“心”推衍出宇宙万物。邵雍还提出“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思想,程颐兄弟是理学的奠基者。提出了理气、道器、形而上、形而下、天理人欲等概念,建立了初具体系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朱熹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

  二、理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汉武帝时代所诞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其核心内容是披上“天人感应”的神秘外衣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即三纲五常。
但自汉武帝即位时起至宋初期的近一千三百年间,儒家思想并未取得牢固的独尊地位。
  由朱熹集前人思想之大成而创立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以其思辨的、精致的理论,取代了粗糙、浅陋的“天命”论,把儒家经典哲理化,使儒家思想具备了比其它诸家更加完善的体系,从而真正牢固地获得了独尊地位。
  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理”成了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主体。“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人也是“理”也“气”的混合物。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一方面,要求恢复使用肉刑,借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量。另一方面,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倍增了迷惑性和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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