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唐朝统治者十分重视立法。唐高祖李渊建国以后,命令裴寂等人,参照隋《开皇律》,制订《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于贞观元年任命长孙无忌、房玄龄和一批“学士法官”厘改法律:“斟酌今古,除烦去弊”,制成《唐律》即《贞观律》。唐高宗李治登基后,又命长孙无忌等,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又命长孙无忌等十九人,对《永徽律》逐条逐句何做出注解,叫做“律疏”,疏与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其中包含有丰富的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印?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在刑罚方面,同罪异罚的规定甚多。在诉讼方面,唐律从主从尊卑的原则出发,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
  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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