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孝文帝说:“夫先王制礼,所以经纶万代,贻法后昆。”强调礼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对法律有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基于这种认识,孝文帝以礼的原则来审视立法、司法,决定法的兴废弃取。
首先,主张加重对不孝罪的刑罚。其次,创制“存留养亲”制度。再次,严格区分斩、绞两种死刑等级。废除“裸形”处斩的行刑方式。
二、“法为治要”,慎刑恤刑
孝文帝认识到,法律为国家“治道之实要”。在法制建设中,孝文帝还以儒家的慎刑恤刑思想相标榜,废止了一些野蛮残酷的狱刑制度。
在狱政管理方面,孝文帝反对滥施刑讯和留狱。
三、“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孝文帝的改革是多方面的,这里着重介绍一个他在整饬吏治方面所体现出来行政立法主张 。
太和八年(484),孝文帝正式颁布“班禄”制。孝文帝于太和十七年(493)亲自编制《职员令》二十一卷。颁布《职员令》的第二年(494),孝文帝又下令实行“考绩之法”。以上“班禄”制、《职员令》、考绩法,是孝文帝整饬吏治,实行“文治”三项主要措施。对于促进和完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缓解社会危机,起了一定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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