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值得注意的有三大思潮:一是律学思潮。律学原本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在晋代为我国法律史学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二是玄学的法哲学思潮。玄学是士族的思想意识形态。三是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订汉法的法律思潮。
张斐《律表》和杜预《律本》经晋代武帝批准,“诏倾天下”后世称之为“张杜律”。
一、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杜预在律学方面的贡献主要有两项:一是在任河南尹时“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二是为《泰始律》作注释,著“刑法律本二十一卷”。
(一)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格之以名分”是杜预贯彻于其修律和注律之始终的基本精神。杜预是非常“崇礼”的,但同时也主张对礼进行损益变易。杜预“崇礼”而又“变礼”的思想对他的法律观起着指导作用。
(二)“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简直”的立法观是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杜预指出:“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也。”这话非常简明扼要地区分了法与经义,律学与经学的界限。杜预认为,立法的一条根本的原则是“简直”。法律必须“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就是说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文约”);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例直”);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听省”);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禁简”)。与强调立法“简直”相应,杜预提出了“法门一出”的主张。
(三)区分律、令的界限
杜预指出律、令的界限是:“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杜预认为,律、令界限明确,方能做到立法“简直”易知,这正是晋律的特点。
综上所述,杜预法律观的主要贡献在于从理论上提出了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并作了初步的论证。他以“崇礼”、“变礼”思想为指导,通过修律,注释法律推进了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过程。
二、张斐《律表》的法律观
(一) 以礼率律
张斐同杜预一样,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张斐认为,晋律的这种体例结构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张斐的解释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晋律的《刑名》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相似。张斐关于《刑名》在法律结构中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的阐发是有深远影响的。
(三)“理直刑正”
张斐以礼率律的法律观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理直刑正”的主张上。张斐说:“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又说:“变无常体,唯理也。”他又说:“夫律者,当慎共变,审其理。”所谓“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张斐说的“刑正”,是指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在张斐看来,“理”是法的灵魂,只有“理”才能“刑正”。张斐的律注的一条主线就是“理直刑正”。
1.明确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这是“理直刑正”的前提条件。
2.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实行推定罪和以判例定罪是进行“随事取法”的途径。
3.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
三、刘颂的重法主张
(一)挽救末世的“振领总”
刘颂认为,西晋王朝“所遇之时,实是叔世”,在政体方面,刘颂主张“反汉之弊,修周旧迹”,实行“裂土分人,以王同姓”的分封制。
在施政方面,刘颂提出了三条“振领总纲”:第一条是“息役”,第二条是“平籴”,第三条是“著信”。刘颂的三条施政纲领,从思想渊源来看,是以儒家为本,综合道家,法家,农家的学说而成的。
(二)重法主张
刘颂强调法律统一:“纲举网疏”,要求法吏严守律令,依法断案。其重法主张的具体内容如下:
1.复肉刑;
2.纲举网疏。刘颂提出的“纲举网疏”除同杜预的立法“简直”主张有一致之外,从法律方面说,所谓“纲举”主要是要求严“大奸犯政”、“豪强横肆”的行为;所谓“网疏”,就是要对“贤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贵手。
刘颂提出“纳举网疏”主张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晋朝最高统治者抑制大奸,而对所谓“贤人君子”的下层士族要宽容,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其中也包含了立法宽疏
,司法中抓大案要案,反对“谨密网以罗微罪”等合理成分。
3.法令画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首先,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立法,司法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其次,刘颂提出了“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的观点。再次,刘颂重新解释了“看人设教”、“随时之宜”等观念。刘颂所谓的“当”、法“善”,是有自己的标准的。这就是符合“理”。经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论证,刘颂提出了一个明确的司法原则:“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刘颂将立法和司法分开,将君主,大臣与司法官吏的职权范围也明确加以区分,这在司法理论上无疑是一个贡献,它是刘颂重法思想中积极的合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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