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几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初期逐步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秦的统一,是在法家“法治”思想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统一后,秦朝统治者继续迷信暴力,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
  西汉王朝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采取了黄老“无为”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获得了暂时的成功。到西汉中期,董仲舒的新儒学应运而生,以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三国时代,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主张以严法重刑治国,但并不排斥儒家的德礼思想。魏晋时代玄学控制了整个思想领域。
  隋唐间,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唐律》的诞生,标志着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典的蓝本。
  秦朝统治者推行“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一、“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秦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同时秦朝统治者又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制度。法家思想实际上是秦王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秦始皇在推崇法家学说的同时,也利用五行家的“五德终始”说,并以它作为其“事统上法”的一种理论根据 。此外,根据“事统上法”和“法令由一统”的原则,秦朝统治者在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
  秦律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秦始皇执政期间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诏令。
  秦朝统治者“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的思想及根据这一思想而制定的法律,对巩固全国的统一,加强秦王朝中央集权,曾起了重要作用。

  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秦朝统治者制定了各种法规,在政治等方面确实做到了“皆有法式”,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在秦朝统治者的“法治”主张中,特别强调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皇帝要“独制于天下”,实行独裁。

  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秦朝统治者崇尚严刑峻法之类的暴力,秦律把这种轻罪重刑的主张具体化了,同时秦朝统治者对人民还滥施刑罚,乱杀无辜。

  四、“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制度
  李斯提出了焚书的建议,除《秦记》、医药、卜筮、种树以外,其他的书都要被焚烧掉;禁止人们谈论《诗》、《书》和办私学。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发布了“焚书令”。“焚书”的第二年,秦始皇又搞了“坑儒”,把“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

 
下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