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慎到的尚法和重势思想
 

  慎到主要侧重于思想理论方面的阐发,因此在法理学方面有突出的建树,对于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

  一、“立公弃私”的“公法”论
  首先,慎到认为法是“至公”的准则。“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他把“法”看作为规范一切人的行为的最公平的制度。
  其次,慎到指出,“法”的最大作用和目的就在于“立公弃私”,从而把公与私、国与家、法令与个人爱好明确地区分开来。他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而弃私也。”
  再次,慎到提出了“立公弃私”的具体方法,即“事断于法”和以法“定分”。
  所谓“事断于法”,即严格按照法令规定办事。所谓以法“定分”,就是确定各种职责、行为和权利、义务的界限。

  二、尊君、贵势与尚法
  慎到主张“法治”,又很重视权势和君主的作用。在权势、君主、策略手段等因素之中,他把权势放在首位,认为权势是尊君和尚法的前提。
  (一)尊君与任法
  慎到认为,法令的制定者是君主,执法的关键还是君主,因此君主对“法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提出了君与民、君与臣两个关系及其处理的原则。
  1.君主立法,“民一于君”。这是君民关系的准则。
  2.尚法而不尚贤,不用忠。这是君臣关系的准则。
  (二)贵势与“法治”
  慎到认为,从事政治和推行“法治”的关键不是君主道德的高低或者才能的优劣,而取决于君主权势的大小,因而对于权势的重要性和权势的运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1.“权重位尊”与“令行禁止”;
  2.“君道无为”,反对“身治”。慎到主张尊君集权,但并不赞成“专制”。他始终坚持“权重位尊”的君主必须按照“立公义”的法令行事。
  总之,慎到的尊君、贵势和尚法都有其独到之处;尊君在于强调集中权力,又反对专制;贵势在于推行“法治”,却并非权力至上;尚法在于“立公”,坚决反对“行私”。这种立法为“公”,以势行法的观点成为法家“法治”学说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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