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存的《商君书》是商鞅及其后学者的遗著汇编,是研究秦始皇之前的秦国法家思想的重要史料。
一、“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为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商鞅提出了自己的变法理论。
首先,商鞅驳斥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指出自古以来根本没什么一成不变的礼法,法令制度都是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
其次,商鞅通过对民乱国亡是循守旧礼的必然结果的分析,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利民。
再次,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
商鞅用来说明变法的必然性的理论依据,是历史进化观点。商鞅变法的目的,表现为治、富、强、王。他从这四者联系的角度进行了论述,认为要达到封建国家的治安富强,就必须注重耕战,实行“法治”,以力服人。
二、法、信、权相结合的“法治”
商鞅从明分止争、立公去私、胜民弱民、法信权结合以及轻罪重罚等方面,具体阐述了法律的性质、作用、宣教和执行,从而奠定了法家“法治”理论的基础。
(一)“法者,国之权衡”
商鞅用尺寸、衡器来比喻法,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客观准则。法度就是国家的秤和尺。治理国家主要靠“立法明分”。他认为,国家的建立,社会的安定,都有赖于等级名分的确定。
商鞅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仁义德化,是君主治国的关键所在,商鞅强调,法的重要作用还在于能制驭民。
(二)“壹赏”、“壹刑”、“壹教”
商鞅认为,必须以法作为赏施和刑罚统一标准,作为教育人民的统一内容。他提出了“利出一孔”的主张,即用立法的办法,把民众用以谋取福利的其他途径都统统堵死,只留一条途径即农战,这是他“壹赏”、“壹教”主张的基点。(名词解释:壹赏、壹刑、壹教。可隐藏,需要时打开:开始)“壹赏”指只能赏赐那些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壹刑”指统一刑罚的标准,适用刑罚时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刑连坐。“壹教”指统一教育的内容,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和言论。(可隐藏,需要时打开:结束)
(三)“任法”、“重信”、“权势独制”
为了保障“法治”的实现,商鞅还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突出了法、信、权三个要素。他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应该“任法”、“重信”而“爱权”。
1.“任法”。商鞅指出,实行“法治”首先要将法令公之于众。其次,君主必须带头遵守法令,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2.“重信”。在执法上,商鞅强调一个“信”字,要求“信赏必贰保”。
3.权势独制。商鞅认为,要使君主的法令能够顺利推行,还必须“尊君”,即所谓“君尊而令行”。
三、“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的思想家,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在他看来,法令和赏罚的直接对象是民众,因此实行“法治”和运用赏都要以“民性”为基点:
商鞅也主张赏刑并用,厚赏重罚。他称刑罚为禁止作恶的“禁”,赏赐为促使立功的“使”。
但是最能表现他刑罚思想特点的,是“重刑”的主张。其“重刑”也有着特定的含义:
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制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
其二,“刑不善而不赏善”。他认为法的任务只在“治奸人”,而不是“治善人”。
其三,轻罪重刑。他指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为了说明这种刑主赏辅、轻罪重刑的“重刑”主张的正确,商鞅从两方面进行论证。一方面,他提出“重刑爱民”论,另一方面,他认为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即“以刑去刑”。总之,商鞅的“重刑”思想,实际上是一种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这一观点,后来成为法家以至秦始皇推行严峻法的理论基础。
从本质上看,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这种“以刑去刑”的重刑主张都是毫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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