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家的法律观“法治”学说(上)
 

  一、“法”的概念
  为了具体说明法的内容和特征,法家对法作了定义式的解释。主要有:
  1.法是民众的行动规则。慎到指出,“法”是“齐天下之动”,商鞅说法令是“民之命”。他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
  3.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4.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法家又经常将刑作为法的中心内容:“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杀戮禁诛谓之法”。认为法是刑的系统化、固定化。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法家认为法是以刑为核心的,确定人们财产地位,由君主或官府制定执行的,所有民众都必须遵守的成文行为规范。

  二、“法”的性质
  (一)“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法”的表现不是引导式的教育,而是惩罚性禁令,这是法家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法”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法家常用日用衡器比喻法。法家认为,法的制定、执行、遵守及其内容都体现了等级区分。因此,法家之法,是“主尊而臣卑”的君主之法,是“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等级之法。法家认为,法不是天造地设的神物,而是人性民情的反映,“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与社会现实也有密切的联系。法家一致认为,法令是时代的产物,是制约现实行动的规范。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法家之法是依靠君主的权势,按照民情的要求,符合时代的需要,客观公正又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起源
  法家十分精辟地论述了法律的起源和形成的原因,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商君书》、《管子》、《韩非子》中的几段论述。商鞅认为,国家和法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人民纷乱不堪,由于“地广,民众,万物多”,由于“民众而奸邪生”,所以“立法制”以禁止邪恶的行为,从而有了“法制之禁”。《管子》也认为古时人们相互以武力争夺,“不得其所”。才产生了“君”、“国”和“赏罚”。韩非认为,古代由于“人民少而财有余”所以无“赏罚”,“而民自治”。后来“人民众而货财寡”,人们便相互争夺,为此产生了制止争夺战的“法”和“刑”。这表明:法家论法的起源时紧密地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即“君臣”、“王”等国家权力和机构,与“法制”是在同样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

  四、“法”的作用
  法家认为法能够有效地“禁奸止乱”,从而维护统治秩序;“定赏分财”,以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等级地位;“一民使下”,即“法”具有统一人民的言行,驱使他们致力于农业生产和兼并战争的作用;“君尊位重”即法能保障和加强君主的至尊地位与专制的权力。法家对于法不同功能与作用的论述,也是其“任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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