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
 

  在法律思想方面,《庄子》发展了《老子》中否定礼、法等的主张,又发展了《老子》中的虚无倾向,提出了中国最早的道德虚无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

  一、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仁义礼法
  《庄子》从消极方面发展了“道”的虚无性,首先,它在肯定“道”的权威、普遍性和主宰地位的基础上,突出了道的神秘性和自主性:一方面,道“自本自根”,但却“生天生地”。另一方面,道又“有情有信”,“泽及万世”。
其次,《庄子》将《老子》的“无为”之道推向“虚无”,主张绝对无为。无为是道的基本属性,是天地万物尤其是社会人事所遵循的原则。《庄子》从三个方面对儒家的“礼治”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其一,认为仁、义、礼、智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破坏。其二,认为仁义礼乐是导致社会分化和混乱的根源。其三,认为仁义礼乐是大盗“窃国”的工具。《庄子》认为法家的“法治”也是致乱之源。它还指责说:“天下之大不足以赏罚”,法家强调的“赏罚”不切实际,是欲治反乱的措施;法家崇拜的“明主”、“圣王”只能“丧人之国”,无一利而有百害。对于墨家的兼爱、尚贤《庄子》也给予批判,指出“兼爱不变迂乎?无私焉,乃私也”。

  二、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
  与《老子》相比,《庄子》更注重人生哲学的阐发,从而将它的法律观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庄子》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既是自然的一种存在形式,又是自然的一种造化,因此人的本性和人生的目的都应该从天地自然之中去寻找,自然之情便是人的本性。《庄子》的自由观集中地表现在它提出的“逍遥游”上。《庄子》将它的“逍遥游”概括为“心游”、“游心”、”心有天游”等,是一种脱离社会现实的抽象的内心自由。《庄子》的自由还表现在超越时空的绝对性,在它描述的自由境界中,没有时间的流逝,没有空间的限制,但却与天地万物同体,与绝对之道合一。《庄子》在充分肯定精神自由的同时,还提出了达到这种自由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齐物”;二是“无为”;三是“安时顺处”。总之,《庄子》在命定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与西方现代自由观完全不同的个体的、绝对的、精神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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