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提高“兼爱”和“交利”的权威并使之法律化,墨翟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法律起源论;同时以“爱人利人”为标准,衡量当时的礼法制度,评价各派的观点学说,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和执法主张。
一、“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一同天下之义”,就是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安定的秩序。墨翟认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
墨翟否定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认为它们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后的产物。为了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就必须建立“政长”, 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建立“刑政”,即国家制度和法令。
墨翟认为,有了“政长”和“刑政”,就可以自上而下地“一同天下之义”了。
二、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
墨家明确指出:“义,利也”,“义,……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他们把“利”作为“义”的实质内容和标准。所谓:“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立法是这样,执法也是这样。
三、法律应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墨家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要求,认为“为民兴利”的主要表现,就是以法律政令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生存、财产所有和参加政治的权利。首先是生存权利。墨翟在强烈批判的同时,又提出了改革主张。他认为,政治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人民生活中最为迫切的问题,即“民饥”、“民寒”和“不得息”这三大“巨患”,使劳苦民众获得生存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首要职责。
其次,是财产的私有权利。墨翟认为,法律应保障“义”,“不义”。“义,利也”,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益。再次是“农与工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墨翟反对贵族专政,针锋相对地提出“尚贤”,主张以“义”(即“兼交利”)为标准选任“贤者”来治国理政,取代旧怠扒浊住痹颉?/p>
四、君主集权的法制统一观点
墨翟“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天下之百姓皆上同于天子”的尚同主张,集中地反映出君主集权的法制观点。
首先,墨翟认定“义”是由最能了解“天志”的、地位高贵、智慧超群的“贤者”制定的。墨翟不仅把掌握法令的大权交给了君主,而且把实现“兼爱”的希望也全寄托在君主的身上。
其次,墨翟认为,既然天子、三公、诸侯、政长等是依照贤能的等级而设立的,所以天下百姓都须绝对地服从,基思想和行为都须统一于天子之“义”。这样,“天子唯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治也”。墨翟还提出了保证这种统一的两个基本方法:“富贵以道其前,明罚以率其后。”
再次,执法应谨慎,刑罚须适中。
五、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
墨翟从“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的认识出发,提出应以相爱、互利、平等的原则处理各诸侯国之间的关系。
首先,各个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爱”,这样才能消除敌视、掠夺和攻占之意,达到国与国的睦邻友好,和平相处。
其次,各个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
再次,国与国之间应该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总之,在墨子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平等观念,又有尊君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礼治”原则,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既主张法律高于君主,又把立法司法大权归于君主个人;既要求法律承认并维护劳动民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又只把希望放在明君贤臣的身上;等等。进步主张与落后观念往往同现,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小生产劳动者的思想特质和历史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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