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家提出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律只能是“天志”的体现。
一、“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与孔子重礼轻法不同,墨翟很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他反复强调,无论做工务农,还是治国治天下,都必须有“法度”可循,否则将一事无成。墨翟论法,还常常与“天志”联系在一起。他公开宣称:“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法仪。”
在墨翟看来,“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的关系,体与用的关系。所以君主治理国家时应该效法这种“天志”来制定法令和政策,可见,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以天为法”就是把这种“天志”确立为法律。“法天”和“天志”不仅是墨家构建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础,而且是其法律思想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了解“天志”,是把握墨家法律观的关键。
二、“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
墨翟认为:第一,“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它表现得非常善良和仁慈,“爱民甚厚”。第二,“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墨翟认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反天之意得天之罚”。第三,“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第四,“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因此,正确的认识与主张,包括国家制度、法令和统治方法等,都应该从“天志”中去探求。
墨翟用来匡救时弊、改造社会的各项主张,如兼爱、尚同、非政、尚贤等等,也都无一不来自“天志”。
“兼相爱,交相利”是“天志”的主要内容:“尚同”是“天志”的表现。“尚贤”是“圣王”们“取法于天”的结果。“非攻”更直接来自“天志”,“天之意,不欲大国攻小国、大家乱小家也。”
三、“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
墨家“天志”的锋芒所指,是贵族统治者。在墨家看来,当时的道德、政令、法制都违反了“天志”,因而是不合理的。由此可知,墨家的“天志”并非肯定现实,而是要改变现实。
墨家法律观的轮廓是在君主和现实的礼法之上矗立着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天既然是造物主,所以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天主宰着赏罚,所以无论天子或者平民都要接受其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便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天志”的内容就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中心的一系列主张。
四、“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
墨家不但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最理想的社会,而且作为“天志”的主要要求,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令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和司法之中。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的,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所谓:“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夺,“亏人自利”。
“兼爱”不仅是“天志”的核心,也是墨家其他主张的基础。在墨翟看来,只有实行“兼爱”,才能消除混乱,达到大治。“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所以一定要用这一原则来进行国家的立法:“当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墨子的“兼爱”孔子的“爱人”表面相似,但实际内容和实质完全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
儒家强调“亲亲”,重视亲疏远近,主张爱有差等;而墨家则强调普遍地爱,平等地爱。2. 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自己及他人;墨家则强调有自己有他人,先人后己。3.
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则主张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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