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荀况的礼法统一观
 


  在先秦诸子中,荀况是位杰出的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的大师。荀况的著述,现仅存在《荀子》一书。

  一、礼、法的起源
  分析自然之“天”和社会之“人”,是荀况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
  首先,在天与人的关系上,荀况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即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职责,从而把“天”(自然)与“人”(社会)的作用和职能区别开来。
  荀况指出,人类为了生存,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能群”,即组成社会;而要组成社会,必须有“分”。礼、法以及君臣  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其次,在人性问题上,荀况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
  圣人及其礼、法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这是礼法起源的又一前提。
  在《性恶》篇里,荀况反复强调礼法的产生是出于“化性起伪”,使人们改恶为善的需要。
  在《礼伦》篇里,荀况直截了当地回答了“礼起于何”的问题。
  荀况的礼法起源论不仅从人性和社会本身寻找根源,而且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出发进行论述,从而打破了传统礼治的神权观念,使礼和法真正从“天上”回到了人间。同时,他的起源论将礼义和法度相提并论,主张“物”与“欲”“相持而长”,主张区别贫富、贵贱、贤与不贤的等级。

  二、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荀况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法入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
  第二、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别等级。
  第三、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
  第四、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
  荀况否定“世卿世禄”,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相反,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他仍然强调以家制为核心的宗法关系,强调“群臣父子”的等级名分。
  荀况引法入礼,使礼法二者在国家制度方面统一起来,但他并没有喧宾夺主,没有改变他儒家的基本立场。

  三、“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
  与孔、孟相比,荀况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也最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
  在论述礼、法起源时,他就很重视法律根据礼义改造人性的作用,认为后天的“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还必须与禁止人们为恶的“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相结合。荀况还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礼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先教后刑。
  荀况将“隆礼重法”说成“天德”,为“王者之政”,并由此设想出一幅礼法合治的理想图景。后来汉代的统治者所精心构造的,也正是荀况所设计的蓝图。

  四、重视“法义”,严格执法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的作用和具体内容,是荀况论法的特点。
  (一)区别“法义”、“法数”与“类”
  荀况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之数”(即具体规定),重要的是要把握“法之义”在荀况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
  荀况还指出,由于社会现象十分复杂,法令不能包容一切,所以还必须以“类”(即案例类推)作为“法数”的补充。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二)严于执法,罪刑相称
  在礼的指导下,荀况主张加强法制。第一,公布法令,杜绝私情。第二,严格执法,信赏必罚。第三,赏当贤,刑当暴,做到罪刑相称。第四,主张废除族刑。第五,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

  五、“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人治”与“法治”,是儒、法两家对立的主要分歧。荀况隆礼重法,虽不失儒家的本色,但最能表现荀况的儒家立场的,是他“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荀况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统治者个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一,“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
  第二,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
  他指出:“法者,治之端也”,但“君子者,法之原也”,因此治理国家的关键是“人”不是“法”。
  第三,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所谓“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入则存,失其人则亡”
  第四,法律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荀况提出要处理好“法”(法律条文)、“职”(职务责任)、“议”(研习探讨)、“通”(融汇贯通)四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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