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孔丘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孔丘在当时的主要活动和贡献是教育。他竭力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复礼”,建立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 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这成为整个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孔丘的法律思想也是以“仁”、“礼”为核心的。起到了为封建制度立法立言和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一、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孔丘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美的人格。同时,孔丘把他认为的一切美好的品格,诸如孝、悌、忠、信、恭、宽、敏、惠、智、勇、敬、诚、好礼、忠恕、爱人、中庸、博学等,全都包容在他的“仁”之中。所有这些都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准则,孔丘的仁者“爱人”并不是平等地爱一切人,它带着深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烙印,从而使孔丘的“仁”表现出明显的宗  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
  首先,孔丘主张“爱人”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
  其次,孔丘的“爱人”又是有等级的,等级不同,爱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其根本的出发点,就是“尊尊”。
  再次,孔丘的“爱人”还具有强制力。如果违背了“仁”的要求,不仅要受道德良心的谴责,而且要受武力的征讨和刑罚的制裁。
  在仁与礼的关系上,孔丘以仁来充实礼,又将一些主要的伦理规范赋予法的性质。
  总之,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等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孔丘“仁”论的实质内容,也是他法律观的主要结构。

  二、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孔丘对周礼进行了重要的修正。除了纳仁入礼,他还提出对民众要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主张“举贤才”。这是对旧礼“世卿世禄”的否定。这两项修正都突破了过去“礼不下庶人”的传统,从而对从奴隶制之礼向封建制之礼的转变起了开路架桥的作用。
  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强调,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礼为指导,具体表现在:
  第一、主张“正名”,以法律严格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正名”就是纠正各种违反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的现象。
  第二、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以“王道”统一天子的思想,这对于后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统一法制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三、主张“父子相隐”。孔丘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
  第四、反对“铸刑鼎”。反对不符合礼治的法令,表明了他用礼来指导立法的坚定立场。

  三、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力图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以恢复“礼治”和实现统一,这是孔丘提出的统治方法。
  德治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则是先教后刑、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

  (一)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作用
  孔丘不但把德化、礼义放在首位,认为是较政令、刑法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而且指出了德化礼教能禁犯罪于未萌,具有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
  孔丘提倡“导之以德”导之以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政,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等等,二是通过统治者确立的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在律己、内省、自戒中修养完善的品行,从而防止和消除犯罪的动机和行为,其中心是“其为人也孝悌”和“克己复礼为仁”。
  孔丘还提倡“齐之以礼”齐之以礼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统治者模范地遵守礼的规定,从而感化和影响民众;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

  (二)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
  孔丘主张振兴礼乐,使刑罚适中。主张德化,强调对劳动人民实行宽厚怀柔政策,把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作为德化失效后的防线。这种思想,被后人概括为“德主刑辅”。

  (三)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孔丘认为,在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消除犯罪动机方面,德化比刑罚更为有效。这是他基于“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所得出的结论。

  四、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
  孔丘认为国家的治乱、法律的好坏都取决于人。这是他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的必然结论。他强调“为政在人”,突出了“贤人”在立法、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
  这是“人治”思想在立法方面的表现。孔丘提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只有“天子”或君主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大权。各级官吏也应该选贤人担任。

  (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这是“人治”思想在司法方面的表现。孔丘认为,政治是一种上行下效的关系,榜样的力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统治者以身作则,是法令贯彻的关键。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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