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产的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他的刑法思想则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
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子产从礼的起源的角度,指出礼不仅与仪有本质的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而且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同时子产在论述礼是天、地、民的总规则的时候,着眼点在于“民”,强调民要服从天地的准则:“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如果礼义与民心发生了矛盾,子产主张改革礼义以适应民心;为取得民心,执政者对礼义可以“有所反之。”这就沟通了礼与法的界限,开创了后来从礼治过渡到法治的先河。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在以礼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子产提出五项“国之大节”:“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这五点构成了子产治国的根本原则,其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封建性的集权和等级制度。
和管仲一样,子产也是从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入手的。子产的改革反映了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时代要求,有利于新的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壮大,同时又协调了新旧贵族的利益,因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名词解释:“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刑法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这开创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铸刑书一方面冲破了传统的秘密刑思想的束缚,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另一方面,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限制贵族特权的作用,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子产的“铸刑书”招来叔向的责难。面对叔向的责难,子产明确表示,铸刑书既未考虑个人利害也未顾及子孙,而是为了“救世”。另一方面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播礼治的改良。因为子产心目中的礼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天地民的总规则。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而来的。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子产的项献是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礼治的体现。这说明子产是法家的先驱人物。
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的重要作用。子产铸刑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服那些骄奢不法的强宗大族。虽然从实质上看,子产的刑法只不过是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子产的刑法思想既继承了“明德慎罚”的传统,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性的特征。
(一) 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德,国之基也”。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所以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安定国家,必大焉先”;然后稳定各级官吏,“众怒难犯,专欲难成”,主张“安众”。同时主张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刑在实际中表现巍懊汀保戳⒎ㄑ细瘢葱醒侠鳌U庋硬缘滦坦叵档拇砭咛宓乇硐治砻徒岷希悦臀鳌?
(二)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则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也主张根据礼义原则加以权衡,不要拘泥于刑法的条文。
子产对于一般性的违反礼仪规定的行为并不施以刑罚,这与他明确区分“礼”与仪的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打破了“出礼而入”的传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