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仲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管仲是齐国法家的宗师,其观点和主张在《管子》一书中有所反映。
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之”
管仲的改良思想是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管仲说的旧法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断了,
国家都会有危险。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这表明了管仲对于礼义的作用是推崇备至的。
管仲所说的礼主要是指臣吏服从君主,儿子遵从父亲及重用贤才、慈爱百姓、接继败落的国家与世族、薄税轻刑等。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打着“尊王”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是管仲加强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对西周礼治的重大修正。管仲治国的总方针是:“作内政而寄军令”,富国强兵。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汇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
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国、鄙之分是殷周的旧制。管仲在沿袭“国鄙”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实行“三国”,即把国分成二十多个乡。所谓“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大夫统管。可见,管仲的三国五鄙制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权力和法律强制手段。为了使民众就范,他特别强调“以威治民”。
管仲认为确立法制、富国强兵的关键是伸张君主的权威,使每个民众都畏惧权威,服从权威,而决不能让民众随心所欲。
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管仲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心向背是国家兴衰的关键。从民心好利出发而得出的立法原则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管仲认为君主立法的关键在于了解和利用民心的好恶,因势利导,为己所用。“令顺民心,则威令行”。因此管仲认为法令不仅是制裁民众的暴力,同时是君主利用民力,取得民心的工具。
管仲认为物质利益不仅是人性所求,而且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
综上所述,管仲的功业和思想有着自己的特色,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他对周礼的改良,为后来的儒家所肯定,他的“富国强兵”、“令顺民心”、以法统政等主张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先声。其他如墨家、道家、阴阳家等派别也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管仲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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